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福仁
被 上訴人 謝牧諺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