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29號
TNDV,105,訴,429,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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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張漢宗
      楊博勛律師
      吳俊宏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邱煒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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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