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號原 告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被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訴訟代理人 張漢宗 楊博勛律師 吳俊宏律師 蔡文斌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邱煒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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