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0號
TNDV,105,訴,160,2017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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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信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康怡
法定代理人 慕容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39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核定部分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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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