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信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康怡
法定代理人 慕容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39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核定部分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