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5年度,100號
TNDV,105,家調裁,100,2017041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郭○蓮 
相 對 人 陳○潔 
關 係 人 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理由二第七行、理由三㈢第四行關於「與關係人郭水心之親子關係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與關係人郭水心之親子關係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按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 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