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10號
TNDV,105,家訴,11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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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鄭諺鍠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 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 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 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 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即反請求被 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嗣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亦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請求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反請 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及自反請求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反請求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具 狀變更聲明為:「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5,210, 756元,及自反請求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反請求原告所為係屬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之主張及抗辯:
(一)兩造經判決離婚確定:




兩造本係夫妻,然因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不願與原告即反 請求被告做愛及分擔家庭費用,在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溝通無效後,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家用照給,三餐得自理 ,衣服自己洗,假日還不能帶小孩出去玩,被告即反請 求原告還聯合岳母做扣薪、減薪之工作,致夫妻感情更 加惡化,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無法承受此種虐待,遂提出 離婚訴訟,訴訟期間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被岳母所開之公 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更是鐵門斷電 、後門反鎖,不讓原告即反請求被告進家門,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婚字第119號判決兩造離婚,該案 於105年7 月8日確定。
(二)兩造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未曾訂定夫妻財產契約,依民法 第1005條規定夫妻為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另有 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三)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兩造財務各自獨 立,遂無法得知被告之財務,爰依民法第1022條,夫妻 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四)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依法得請求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兩造結婚5年又10個月,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外出工作 負擔家中大部分,對家庭之付出、勞心勞力,今兩造婚 姻關係業已消滅,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自得依民法規定,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五)查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於99年7月 購置汽車一輛,99年9月開始繳交車貸(車號:000- 0000),兩造各有房貸,100年7月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向 母親借100萬元操作期貨,103年6月向母親借300萬元南 下購屋,因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不斷吵鬧,說服原告即反 請求被告以後房子還不是給姓鄭的子女,遂同意購買後 以兩造共同名義登記,於103年7月購買,同年10月過戶 ,購置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 8,19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8分之1)及其上同段第 477建號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 圍2分之1),此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六)於104年10月發現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名下多了郵局定存 140 萬及土地持分各2分之1土地2筆。
(七)依離婚起訴時房市狀況,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初估房地價 格為300餘萬元,故依財產清冊,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得 請求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給付200萬元,實際金額以實際 財務為準。




(八)桃園市○○段000地號土地及龜山區光峰路千禧新城9號 1樓建物出售價為1030萬元,應買方要求要貸較高金額 ,故約定寫成交價為1300萬。
(九)如果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動產、不動產皆不列入資產, 那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提告便無意義。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動產:車輛一部。
兩造各二分之一之不動產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向母親 借款贖買,所以應以購入價格385萬計算才合理(房 屋未成交之實並無損益、亦無折舊,此與動產不同, 而且如何證明屋價減少,就像龜山房子未出售之前, 其鑑價金額偏低一樣)。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提請分配財產,係依第二次婚姻之 財產計算,所以在列資產負債時,並未將第一次結婚 時(後)所借500萬投資期貨失利,列入負債中,原 告即反請求被告在扶養費詢問庭中亦言明賣掉桃園及 中壢之房子係還債於母親,最後還欠母親400萬。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在106年家訴第2號反請求之訴時亦 說如果算到第一次結婚,那於婚後所借之負債,被告 即反請求原告是否也要承擔,係指投資期貨失利的 500萬。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的資產負債表在105年11月26日開 扶養費詢問庭前既已將帳冊呈上,並無修改。
綜上所述,二筆不動產之價額應由當時購入之金額為 準(有買賣契約書可證明其價值),第一次結婚之負 債是否列入,由鈞院判定(如果是第二次結婚,此 500萬元便不能列入負債中)。
(十)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南下置產、裝潢,共計花費420萬元 (向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之母借300萬元、定存20萬元、 期貨轉入30萬元、范毓庭轉入70萬元)減去購屋385萬 元,剩35萬元裝潢費,所以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主張150 萬元裝潢費應扣掉原告之35萬元裝潢費,才是真實。 (十一)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裝潢費,日期為104年3月至104 年7月,而且需有從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戶頭轉出之金 流可供對價,如果沒有,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一律否認 其真實性,就像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質疑原告即反請求 被告借錢一樣,差別在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有金流對價 可供憑證。
(十二)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所借之款項,請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一併承擔。
(十三)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之財產羅列如下:




不動產: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房屋(持 分2分之1)。
除土地地號46號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持分2分之1)外,其他安中段 及怡中段之土地為臺南市和順國宅之公共用地。 桃園市○○段000地號土地及龜山區光峰路千禧 新城9號1樓建物。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債務:
土地銀行之債務:約270萬元。
積欠母親乙○○之債務:約1400萬元
於90年5月9日,向乙○○借100萬當頭款(買 中壢房子)。
乙○○保單到期再借200萬(還中壢貸款)。 96年間向乙○○借500萬投資期貨(投資失利 ,慘賠500萬)。
於97年7月再向乙○○借200萬向桃園縣政府標 購桃園房子。
於100年7月向乙○○借100萬投資期貨。 於103年9月向乙○○借300萬購買臺南房子。 (十四)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財產羅列如下:
不動產: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1段699巷36號之房屋 (持分2分之1)。
中信銀之房貸:49萬元。
臺南安順郵局定存:140萬元。
應有臺南市將軍區之土地2筆(持分2分之1)。 車輛(AAK-1616)1輛。
(十五)兩造於99年9月結婚,育有二子,而後經法院判決離 婚,如反請求原告不服,應於20日提起上訴,兩造離 婚、結婚皆須見證人,而且必須到場,當初離婚時,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帶雙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宜 ,戶政人員貼心詢問雙親是否知兒媳要離婚,是否願 意當見證人,再問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是否真的要離婚 ,續問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是否真要離婚,如果不同意 ,就不要簽名,被告即反請求原告點頭答應後,戶政 人員續問兩造離婚財產互不催討,是否正確。待確認 後才開始辦理離婚事項,這些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卻隻 字未提,那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的負債,被告即反請求 原告也要承擔嗎?兩造於97年7月至98年2月間並未同



居,也很少連繫。
(十六)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名下有臺南市將軍區不動產2筆, 卻只列1筆,及定存140萬為其母甲○○所贈更是謊言 ,在105年家親生字第44號詢問庭,律師當庭表示其 用在98年至100年間所贈之金錢業已花光殆盡,所以 並無定存140萬。在105年家訴110號答辯狀中,說160 萬係其母在98年至100年間所贈之金額,共160萬,有 存摺為本,但卻無法說明160萬與140萬有何關聯性。 (十七)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負債中向母親借150萬,可有金流 對價、借據等相關證物,若是只有估價單就像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質疑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借據一樣,差別在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有金流、對價及LINE通聯記錄可佐 證借據為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若是只有估價單,那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也能拿出一堆,請被告即反請求原 告先提出金流對價,否則不足為信。
(十八)綜上所述,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不是漏列將軍區一筆土 地(持分2分之1)、定存140萬元,就是虛列負債150 萬,顯見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資產大於原告即反請求被 告。
(十九)並聲明:
本訴部分
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反請求部分:
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主張及抗辯:
(一)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否認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所提出伊與其 母親乙○○簽立兩紙借據之真正,借據內容明顯是臨訟 虛構,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無非想藉以稀釋其婚後財產, 減少應分配給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剩餘財產差額而已, 渠等並無真正借貸關係存在。
(二)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名下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1507建號即門牌號碼龜山區光峰路千禧新城 9號1樓房屋,應屬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 兩造於96年3月24日第一次結婚,97年7月間兩人發生



口角,負氣要離婚,原央請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之胞姊 及姊夫擔任離婚之見證人,但渠等不願簽字,俟辦好 離婚登記後,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赫然發現原告即反請 求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之證人欄位自行填寫其父母親鄭 慶富、乙○○之姓名並用印。該離婚協議書並未經鄭 慶富、乙○○二名證人簽名,欠缺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之要件,應屬無效。且兩造於離婚登記後仍 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兩造長子鄭翔宇於99年9月4日 出生前二日,兩造於99年9月2日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 婚登記。
而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名下桃園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1507建號即門牌號碼龜山區光峰路千禧 新城9號1樓房屋,係兩造在97年5月間向改制前桃園 縣政府都市更新課所標買,但因水電及產權問題,遲 至98年6月22日方才辦理登記。兩造於97年7月14日之 兩願離婚既屬無效,前揭房地仍屬兩造於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所取得之財產,應一併計算分配。
(三)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名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2分之1及定存140萬元,均為母親甲○○ 無償贈與,甲○○於96年3月23日贈與被告即反請求原 告60萬元,於100年11月23日贈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100 萬元,有存摺可證。依民法第100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不計入分配。
(四)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所有弘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30,150股 股份,係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父親吳明山於77年間該公 司設立時無償贈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依民法第1005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計入分配。
(五)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名下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及負 債:
財產:
不動產: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47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及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 0號、4號房屋,權利範圍各2分之1。
存款:20萬元。
汽車:19萬元。
負債:
房貸: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於105年1月14日積欠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餘額為613,970 元,附呈貸款餘額證明書為證。




借款: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向母親借款150萬元整建 裝潢房屋,有工程行之估價單可證。
綜上,扣除兩造共有之安中路房地,被告即反請求原 告於婚姻關係期間之負債為1,723,970元。 (六)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名下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 不動產:
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 段47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及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號房屋,權利範圍各2分之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507建號 門牌號碼龜山區光峰路千禧新城9號1樓房屋,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自承以1030萬元售出。
存款:121,513元。
綜上,扣除兩造共有安中路之房地,原告即反請求被 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財產為10,421,513元。 (七)綜上所述,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0,421,513元。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為無理由,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即5,210, 756元。
(八)並聲明:
本訴部分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反請求部分:
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5,210,756元,及自 反請求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負擔。
反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 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 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民法第1058條定有明文。次按夫 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 。再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



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夫妻現存 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 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係指婚姻關係 存續中,夫妻各自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計算出 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之多寡,算定 其差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 方,請求分配差額之二分之一,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 第1861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 768號判決意旨亦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 、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 配之權利。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夫妻現存之 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 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 妻因判決而離婚,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基準, 以提起離婚之訴時為準。」。
(二)查本件兩造於99年9月2日結婚,並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 產制,為兩造所不爭執,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產制,又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前於10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 起離婚等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119號判決准許 兩造離婚,全案於105年7月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該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前開離婚 訴訟既於105年1月14日經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起訴,足見 當時兩造感情早以破裂,難以期待兩造再對夫妻財產之 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兩造剩餘財 產分配之價值計算,即應以105年1月14日原告即反請求 被告提起離婚之訴時為準。
(三)茲就兩造於105年1月14日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財 產範圍析述如下: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部分:
不動產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122.5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價值509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2 頁反面、第167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2723.9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0000000分之110 ):價值314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 第12頁反面、第168頁)。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1556.1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價值8,783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 13頁、第169頁)。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8192.0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68分之1):價值 336,120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3 頁、第170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3637.2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價值16,842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 第13頁、第171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3009.5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價值12,497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 第13頁、第172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11109.8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價值46,133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 第13頁反面、第173頁)。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 ,面積719.0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價值5,789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 卷第12頁反面、第174頁)。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512. 5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價值 34,345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3頁 、第175頁)。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道,面 積13195.1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價值52,614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 第13頁、第176頁)。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 之1):價值76,150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 110號卷第12頁反面、第182頁)。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應有部分 200000分之55 ):價值41元(詳見105年度家訴 字第110號卷第12頁反面、第183頁)。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應有部分 200000分之55 ):價值39元(詳見105年度家訴 字第110號卷第12頁反面、第184頁)。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桃園市○○ 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0號1樓房屋:依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提 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影本所示,上開不動產為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於98年6月22日因買賣而取得,應屬原告即反請 求被告之婚前財產,不應列入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之剩餘財產分配。雖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辯稱兩造 於96年3月24日第一次結婚,於97年7月14日離婚 ,於97年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上未經證人簽章, 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自行填寫其父母之姓名及用 印,故兩造該次離婚應屬無效,而系爭房地係於 98年6月22日登記購買,應仍屬兩造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所取得之財產,故應列入原告即反請求被 告之剩餘財產分配云云,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否 認之,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就兩造於97年7月14日 離婚無效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亦未經法院 判決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存在,是被告即反請求 原告所辯自難採之。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有支票 存款42元、證券活儲存款705元、活儲存款1195 元、外幣活期存款港幣0.23元(詳見105年度家 訴字第110號卷第148頁至第154頁)。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899元(詳 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56、157頁)。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6,148元(詳 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89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627元(詳 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202、203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269元 (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60~162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4,151元(詳見 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64頁)。 股票:
豐藝:229股。
正新:787股。
仁寶:189股。
陽明:300股。
憶聲電子:14股。
科風:237股。
以上股票共1,756股,依面額計算價值共17,560元 (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19、120頁)。 債務: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債務:2,465,183元(詳 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17頁)。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主張其積欠其母親乙○○債務 1400萬元乙節,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否認之,惟其 中400萬元部分,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2件、原 告及乙○○之存摺影本數件為證(詳見桃園地方 法院105年度家調字第934號卷第23頁以下),堪 予採信,至其餘1000萬元部分,原告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自難憑採。
綜上,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婚後之負債已大於資產, 並無剩餘財產得為分配(計算式:新臺幣部分509+ 314+8,783+ 336,120+16,842+12,497+46,133++46, 133+5,789+34,345+52,614 +76,150+41+39+420+41 +39+42+705+1,195+2,899+36,148+2,627+ 3,23,23 ,269+64,151+17,560-2,465,183-4,000,000=-5,7 ,000=-5,746, 411;港幣0.23元)。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部分:
不動產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122.5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1,508元(詳見105年度家 訴字第110號卷第10頁、第94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2723.9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0000000分之110 、0000000分之108):價值931元(詳見105年度 家訴字第110號卷第9頁反面、第92頁)。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1556.1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26,028元(詳見105年度 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0頁、第88頁)。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8192.0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68分之1):價值 336,120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0 頁、第89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3637.2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49,915元(詳見105年度 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0頁反面、第93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3009.5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37,035元(詳見105年度 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0頁反面、第90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11109.8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136,720元(詳見105年度 家訴字第110號卷第9頁反面、第91頁)。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 ,面積719.0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17,158元(詳見105年 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0頁、第95頁)。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512. 5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100000分 之54):價值101,780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 110號卷第10頁、第96頁)。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道,面 積13195.1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155,930元(詳見105年度 家訴字第110號卷第10頁、第97頁)。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 之1):價值76,150元(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 110號卷第9頁反面、第98頁)。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應有部分 200000分之55、100000分之54):價值124元( 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9頁反面、第99 頁)。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應有部分 200000分之55 、100000分之54):價值116元( 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9頁反面、第100 頁)。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田,面 積173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為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於100年4月18日因贈與取得,故不列 入剩餘財產分配(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 第34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 積1184.8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2分之1):為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於93年12月24日因買賣取得,為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婚前所購買,故不列入剩餘財 產分配(詳見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卷第31頁) 。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應有部分 全部):為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於93年12月24日因 買賣取得,為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婚前所購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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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