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6年度,158號
SYEV,106,營簡,158,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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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靜盈蘇國昌蘇林專蘇國主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417,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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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