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6年度,4號
TNDM,106,重訴,4,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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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凱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6245號、第162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勝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許勝凱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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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