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30號
TNDM,106,訴,230,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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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文斐
指定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斐先前有胃出血送奇美醫院就診, 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 痊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第11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楊文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李瑞生鄧泰安孫玲鎂徐彬翔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且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楊文斐所涉前 揭罪嫌重大,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重罪通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楊文斐 有多次通緝紀錄,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之原因,若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6年3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楊文斐之身體狀況是否無法在看守所內為適當之治療乙 情,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函查被告有無保外就 醫之必要,該所函覆本院為:『該員收容期間曾因腸胃道出 血,106年3月22日至106年3月25日於奇美醫院戒護住院,出 院返所後,於所內奇美醫療團隊追蹤治療,其罹疾病目前無 在所內不能為適當治療之情形。』,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 守所106年4月17日南所衛字第10600020420號函文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99頁),足見被告之病情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第1項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 要件,自無該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
㈢、再者,被告楊文斐雖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但被告楊文 斐有多次通緝紀錄,特別是確定判決欲執行時,被告楊文斐 多為執行檢察官通緝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 存卷可查,堪認被告楊文斐有逃避執行刑罰之心態,本件羈



押被告楊文斐之理由及必要性仍存在,故被告為具保停止羈 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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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