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賴崑豪
上列自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 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 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 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 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賴崑豪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 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 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 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