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86號
TNDM,106,聲,786,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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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侯國程
受 刑 人 侯國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國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國程因被告(即受刑人)侯國展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即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因 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 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傳 、拘執行未到,復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送達證書、警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受刑 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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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