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994號
TNDM,106,簡,994,201704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普及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普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彭普及係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家專大學城 」大樓之住戶,於民國105年10月5日上午8時50分許,彭普 及帶同他人前往上開大樓看屋,因機車停放問題與大樓管理 員張光邑發生口角,詎彭普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 開大樓管理室前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接續以「幹您 娘老機掰」、「他媽個臭逼」、「操你媽個逼」、「幹您娘 」、「您娘機歪」(臺語)等語,辱罵張光邑,而足以貶損 張光邑在社會上之人格與名譽。
二、案經張光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彭普及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張光邑劉福星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錄 音光碟1片及錄音譯文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
二、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 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 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被告以「幹您娘老機掰 」、「他媽個臭逼」、「操你媽個逼」、「幹您娘」、「您 娘機歪」辱罵張光邑,足使張光邑感覺人格遭受攻擊,是以 該言詞足以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且上揭大樓管理室前 ,為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已該當公然要件無訛。故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彭普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又被告彭普及前、後,以「幹您娘老機掰」、「他媽個臭逼 」、「操你媽個逼」、「幹您娘」、「您娘機歪」辱罵張光 邑,係基於侵害張光邑之單一犯意,於緊密接近之時間、地 點為之,且侵害相同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 論以接續犯。
四、本院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卻以上開言詞辱罵張光邑 ,足以貶損張光邑之人格及地位,致張光邑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顯見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權之觀念,且張光邑迄今不願與 其達成和解或調解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再 者,被告曾有傷害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可佐,難認素行良好;又被告接續辱罵張光邑,與偶因 氣憤而以一、二句言詞辱罵者,應有所區別。惟考量被告坦 承犯行,有意願與張光邑和解之心態,有訊問筆錄1份存卷 可查(見偵卷第10頁反面),暨思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 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 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