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038號
TNDM,106,簡,1038,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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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友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友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意圖使女子與他 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被告意圖營利媒介 並進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已為 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之事實,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反藉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牟利, 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實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復參酌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犯罪所生危害、 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潤滑劑6瓶等物, 均非被告所有,業據證人韋玲玲吳佳勳於偵訊時陳明在卷 (見偵卷第19、22頁),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598號
被 告 鄭友良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善化區溪尾652號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友良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2月 5日以103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 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基於意圖使 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106 年1月6日21時20分,在其所經營之址設臺南市○○區○○路 0號之「維納斯美容院」,容留、媒介成年女子韋玲玲與成 年男客吳佳勳在上址店內房間,徒手為吳佳勳按摩生殖器上 下抽動直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俗稱打手槍之半套性交易), 每節40分鐘代價新臺幣1500元,韋玲玲可得900元,鄭友良 則從中抽取600元之利潤。嗣警方於上開時間前往上址店內 執行臨檢勤務,當場查獲韋玲玲與男客吳佳勳在上址房間內 從事性交易行為,並扣得潤滑劑6瓶、按摩棒4支、穿戴袋1 個、黑色內衣1件、黑色內褲1件,而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鄭友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韋 玲玲、吳佳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三)扣案之潤滑 劑6瓶、按摩棒4支、穿戴袋1個、黑色內衣1件、黑色內褲1 件、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臨 檢紀錄表、現場照片13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 、媒介猥褻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參,其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蔡 佰 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 夙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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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