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鈴惠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貳陸壹公克、零點貳參陸公克、零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廖鈴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 度毒偵字第1208號、第1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後淨重1.261公克、0.236公克、0. 51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2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應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 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後淨重1.261公克、0.23 6公克、0.51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 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 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