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80號
TNDM,106,單禁沒,80,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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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姵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姵蓉因105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及106 年度毒偵字第27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5年度毒 偵緝字第1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79號)。扣案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為0.23公克及0.41公克)因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本案查扣之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0.41公克),經初 步篩檢呈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卷所附 檢驗結果照片可證(見警卷第23-24頁)。足證上開扣案物 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甲基安非他 命,而屬違禁物無疑。另該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無論以 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 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意旨另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獲之白色結 晶1包(毛重為0.23公克)乙節,經查,該白色結晶物送鑑 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05年8月29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42970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9頁),固足證上 開扣案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疑。然該扣案毒品業於鑑 驗時用罄,已據前開鑑定書上載明,則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 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因此,此部分之聲請即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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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