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蘇文河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謝謂君(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 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