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43號
TPDV,106,除,543,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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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吳昱德(即吳志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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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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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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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2310-4 │1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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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