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34號
TPDV,106,除,534,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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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劉育成即永心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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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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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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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達工程有│第一商業│105年10月31日 │15,750元 │HA0956036 │
│ │限公司 林│銀行松江│ │ │ │
│ │玉美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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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