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13號
TPDV,106,除,513,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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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王博宗(即王施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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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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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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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8041-1│1 │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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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