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10號
TPDV,106,除,51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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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朱世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二○○九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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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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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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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海記九如食品│國泰世華│105年12月25日 │329,733元 │JA1133210 │
│ │有限公司 吳│商業銀行│ │ │ │
│ │南威 │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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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