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謝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九二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四日屆滿,迄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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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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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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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585493-0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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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45106-5 │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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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8928-7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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