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67號
TPDV,106,除,467,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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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徐國勇
代 理 人 張錫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關於附表一所示股
票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一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二0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二0一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一0六年四月五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就附表一 所示股票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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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6年度除字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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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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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247147-0│普通股│ 1 │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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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