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36號
TPDV,106,除,436,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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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椰籽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識孝
訴訟代理人 葉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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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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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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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漢國際│臺灣土地│ │ │ │
│001 │工程顧問│銀行松南│105年6月30日│ 29,400元 │WYAA5930961 │
│ │股份有限│ 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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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椰籽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