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敦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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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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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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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角川股份│日商瑞穗│105年8月5日 │513,368元 │855706 │
│ │有限公司 塚│銀行台北│ │ │ │
│ │本進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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