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01號
TPDV,106,重訴,50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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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沛縈魏美月間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62,8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不足之92,743元(計算式:95,743-3,00
0 =92,743),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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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