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陳婷靖
訴訟代理人 于維智
被 告 侯西峰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二一樓 之六,有本院查詢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 被告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四六頁)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