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碧玫
複 代理人 馬子珺
被 告 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建璋
被 告 沈義評
呂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美金壹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陸點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第24 條、進口融資專用放款借據第24條之約定,合意本院為因借 款及連帶保證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 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瑞龍 公司)於民國105 年3月2日邀同被告沈建璋、沈義評、呂雪 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雙方簽有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借 據2份、及進口融資專用放款借據1份,借款額度分別為新臺 幣(除下標示美金者外,均同)3,000,000 元(即附表編號 1部分)、2,000,000元(即附表編號2部分)、美金300,000 元(即附表編號3部分),均約定自105年3月2日起至106年3 月2日止循環動用,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並於每月付息1次,到期還清本息,利息各按原告2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945%、2.105%、1. 945%(目前為年利率3.06 %、3.22%、5.15%)計付,嗣後遇
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所加幅 度機動計息;如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日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如借款依約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所 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 年利率1%(目前為年利率4.06 %、4.22%、6.15%)固定計算 ,前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 個月內部分,改 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改按上開利率20 %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泰瑞龍公司自105年9月14日起即未依約 清償,經原告催告,亦未以理會,原告即依活期方式專用放 款借據第12條第1項第1款、進口融資專用放款借據第12條第 1項第1款之約定,於105年10月6日將上開所有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並於106年2 月2日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項,截至目 前為止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被告泰瑞龍公司自應一次清償;而被告沈建璋、沈義評 、呂雪英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 上述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前述所示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活期方 式專用放款借據2份、進口融資專用放款借據1份、一般放款 放出查詢單(多筆)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19頁) 。從而,原告依上述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經核定為98,516元(裁判費98,416元、國內公 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合計98,516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
├──┬──────┬──────┬───────────────┬───────────────┤
│編號│ 借據書號 │積 欠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計 息 期 間 │ 利 率 │ 計 息 期 間 │ 利 率 │
│ │ │ │ │(週年利率)│ │(週年利率)│
├──┼──────┼──────┼────────┼──────┼────────┼──────┤
│ ⒈ │110101016742│新臺幣 │自105年9月2日起 │3.06% │自105年10月2日起│0.306% │
│ │ │3,000,000 元│至106年2月1日止 │ │至106年2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6年2月2日起 │4.06% │自106年2月2日起 │0.406%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6年4月1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6年4月2日起 │0.812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⒉ │110100008916│新臺幣 │自105年10月2日起│3.22% │自105年11月2日起│0.322% │
│ │110101016759│996,624元 │至106年2月1日止 │ │至106年2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6年2月2日起 │4.22% │自106年2月2日起 │0.422%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6年5月1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6年5月2日起 │0.844%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⒊ │110100702998│美金 │自105年10月2日起│5.15% │自105年11月2日起│0.515% │
│ │110101702083│189,276.03元│至106年2月1日止 │ │至106年2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6年2月2日起 │6.15% │自106年2月2日起 │0.615%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6年5月1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6年5月2日起 │1.2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合計│新臺幣3,996,624元、美金189,276.03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