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語柔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閭賢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伍萬玖仟零
肆拾陸元五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陸拾捌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一、被繼承人張閭雯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八十七萬一
千九百八十九元(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而原告應
繼分為四分之一,故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九
百七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計算式:38,871,989×1/4
≒9,717,997。
二、原告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六十四萬一千零四十九元
五角。
三、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一千零三十五萬九千零四十
六元五角,計算式:9,717,997+641049.5=000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