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14號
TPDV,106,重家訴,14,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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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語柔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閭賢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伍萬玖仟零
肆拾陸元五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陸拾捌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一、被繼承人張閭雯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八十七萬一
  千九百八十九元(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而原告應
  繼分為四分之一,故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九
  百七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計算式:38,871,989×1/4
  ≒9,717,997。
二、原告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六十四萬一千零四十九元
  五角。
三、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一千零三十五萬九千零四十
  六元五角,計算式:9,717,997+641049.5=00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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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