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62號
TPDV,106,訴,1562,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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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6,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
21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萬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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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