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68號
TPDV,106,訴,1468,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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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心淨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財旼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被   告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晨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 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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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淨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