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76號
TPDV,106,訴,1376,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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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被   告 許基洲
      陳弘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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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