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范文星
被 告 莊曜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返還借 款,然本件被告設址地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因本件復查無 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