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蕭文忠
鄭江華
曾敏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6 年5 月25日日上午9 時25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三、原告應儘速按被告人數補正民事追加狀、貸款明細、繳款明 細等件之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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