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黃燕雪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4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日及一0六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因相對人於鈞院105年度訴字第4746號損 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言詞審理時,當庭承認拒絕 聲請人進屋看屋,鈞院法官問相對人之律師,針對相對人此 部分陳述是否有爭議,相對人之律師表示要再具狀陳報等情 ,為期明瞭兩造於系爭本案事件之事實主張,爰聲請准予交 付系爭事件106年2月2日及106年3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