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31號
TPDV,106,聲,23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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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汽電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相關聯之他案即相對人與公平會間聯合行為 行政訴訟更審案件(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更一字 第68號及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為聲請人於本案依侵 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公平交易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先決 問題,現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職權命聲請人參加前開他 案訴訟,聲請人為參加前開與本案相關聯之他案訴訟,確有 精確記載相對人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於106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之必要,故有核 對筆錄以資補充更正之必要,且其內容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 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爰依法請求交付106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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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