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宇孝(原名:鄭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10× 34=4,420 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
三、聲請人陳稱每月交通油資為1,067元,並提出台灣中油電子 發票證明聯影本為證,惟其中統一發票號碼:KU-00000000 、KU-00000000、KU-00000000、KW-00000000、KU-00000000 等5 張單據有重覆提出之情形,故請聲請人釐清上情後,再 另為陳報正確之金額與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醫療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 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每月需 支出高額水費、電費、行動電話通信費用之原因、必要性及 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五、聲請人陳報每月需支出房屋租金5,000 元,應提出最新有效
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租賃房屋有 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該他人與聲請人之 關係。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七、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子鄭○翰)扶養 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是否有其 他人(如配偶)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聲請人是否仍有其 他受扶養之親屬(如父母)?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 (如兄弟姐妹)?如有,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及其他共 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3 年度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 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八、聲請人應陳報債務形成之原因(例如失業、投資失敗、必要 性支出增加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於本院10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 442 號聲請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 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 距。
十、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 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 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 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