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6年度,8號
TPDV,106,消債職聲免,8,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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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齊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靜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齊華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 年 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 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 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 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 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 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 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 條、第133 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更生 方案之提出,攸關債務人每月應還款之數額、期數及總清償 成數等,對清償債務能否實現影響甚重,是以由對自身履債 能力知之最詳的債務人提出,較能切中債務人之需要,以合 乎其清償能力之方式達債務履行之目的;因此,本條例中規 定,類如第9 條第2 項之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 、第81條第1 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 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 項之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 住居限制義務、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 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 條第1 項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務等,企使債務人 於債務清理過程中得協力完成債務清理,使程序得以順利進 行、展現債務人清理債務之誠意,俾完成債務人從經濟困境 中解免之最終目的,然若債務人一再放任程序獨自進行,固 然完成了整個債務清理程序,亦難認與本所欲追求之公平清 償、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窘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相符 ,而得予以免責,因此倘債務人未能盡其法定義務,則不宜 使債務人免責,本條例第134 條第8 款後段立法理由參照。二、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到 場陳述意見:
⒈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未到庭惟具狀陳稱:債務 人除一般保費暨滯納金係優先債權外,紓困貸款部分由法院 依職權審判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 ⒉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 稱: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情,依法應不予免責等語 (見本院卷第20頁)。
⒊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庭並具狀陳稱:本件債 權人於清算程序中獲分配金額為0 元,故無免責之必要等語 (見本院卷第22頁、第32頁)。
⒋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不同 意債務人免責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




⒌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 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情,依法應不予免責等語(見 本院卷第28頁)。
⒍債務人具狀陳稱:本件雖有更生方案未符盡力清償之情,惟 情節輕微,依消債條例第135 條規定應仍為免責等語(見本 院卷第25頁)。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 第154 號裁定債務人自104 年8 月7 日下午3 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 號更 生事件受理在案,債務人嗣於104 年11月24日提出以每月為 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83 元、共72期、清償總 金額為257,976 元、清償成數為19.2%之更生方案,然因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共計為 23,425元,債務人每月薪資為29,083元,扣除必要支出23,4 25元後尚餘5,658 元,以此試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計共407, 376 元(計算式:5,658 元×72月=407,376 元),則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僅清償3,583 元、總清償金額計僅257, 976 元,低於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之10分之9 ( 計算式:407,376 元×9/10≒366,638.4 元),顯未能符合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㈠項第1 小 點所稱盡力清償之規定,是本院自不得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 項規定逕以裁定認可,而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 自105 年7 月19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因債務人名 下僅有已出廠逾10年機車二輛,依使用折舊年限已無殘餘價 值,所投保於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已失 效,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遂以10 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在案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54 號、104 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 號、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10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卷宗查核屬實。
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自裁 定開始清算後每月固定收入為任職於至翊企業有限公司之薪 資31,000元,有其提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附卷為佐(見本院 卷第27頁),而其每月支出為個人生活費用計16,500元(含 膳食費6,000 、租金及水電瓦斯8,000 元、交通費1,500 元 、電信費1,000 元)及母親扶養費9,000 元,其中扶養費乙 項經原更生裁定認定應減為6,925 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及 應受扶養人之生活費用計共23,425元,以每月31,000元之收



入扣除每月23,425元之支出,尚餘7,575 元,是以,債務人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復查,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每 月薪資為29,083元,有其提出之公司員工服務證明書、每月 薪資匯款存摺內頁等件附卷為佐,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二 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前揭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每月餘額為5,658 元(計算式:29,083元-23,425 元=5,658 元),故其聲請前2 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35,792 元(計算式:5,658 ×24=135, 792 ),而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全未受償。是以,本件 核符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要件,從而,債務人有消債 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亦經債務人於調查程序中 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2頁)。
㈢查本件清算程序終結後,本院應為債務人是否免責之裁定, 已如前述。本院為審酌聲請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第134 條、第135 條之事由,定於106 年2 月17日 訊問聲請人以進行調查,經債務人到庭陳述對於符合消債條 例第133 條不免責事由並不爭執,有調查筆錄附卷足稽(見 本院卷第32頁)。又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 否免責表示意見,均獲陳報表示並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有各 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第20頁、 第22頁、第24頁、第28頁),足見聲請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其免責,自無從認定債務人已有本條例第134 條但書 所規定之情形,而得裁定免責。
四、綜上所述,堪認本件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 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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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