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96號
TPDV,106,法,96,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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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宋楚瑜即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捐款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以民國74年8月14日(七 四)京廣二字第1113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8冊第51頁第1127號) 。茲為配合文化部監督要點第14點、第21點及第16點規定, 乃提請第9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組織章程第9條、 第11條、第12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以 106年3月13日文影字第1063006821號函准予許可在案,爰依 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法人登記證書、 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捐款及組織章程、第9屆第6次董事會會 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文化部106年3月13日文影字第10 63006821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捐款及組織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既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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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