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林益華即社團法人台北市王母救世協會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社團法人台北市王母救世協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影本及
解散登記之證明。
㈡選舉清算人之理監事臨時聯席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影本
。
㈢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縱無財產亦
須提出)。
㈤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
審查報告書。
㈥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
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㈦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查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中
固載明有附件為「(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函影本、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財務報
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會議
紀錄(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公告(刊登報紙)」等語,
惟實際上該書狀後僅有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查函影本
、社團法人台北市王母救世協會會員名冊、該會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臨時聯席會議紀錄、願任同
意書、該協會105 年度收支決算表、該協會105 年12月之銀
行存款及金結存月報表及監事會審核「財產報表」之書面各
一份,就所謂「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股東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公
告(刊登報紙)」均付之闕如,且其所附監事會審核書並未
指明「財產報表」是指哪份報表,審核書本身亦無日期,難
以認定監事會審核之內容為何,再者依社團法人台北市王母
救世協會之組織型態,應提出者為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而非
股東會會議紀錄。聲請人於補正時應一併上情注意,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