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10號
原 告 李昴熲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Matthew S. Sucherman)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亦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加十分之 一定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明定。所謂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係指法院在客觀上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參照智慧財產法院審 理民事侵權事件「徵收裁判費」原則,關於請求排除侵害或 防止侵害或銷燬侵害物等,係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或銷燬侵害物等可得之利益; 原則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資核定;當事人均認可之價 額,亦可作為參考因素;惟如法院已為相當之調查,仍無法 據以核定時,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新台幣150 萬元)加十分之一(即 新台幣165 萬元)定之。而禁止侵害所得之經濟上利益,係 於提起訴訟後,防止發生因著作權繼續受侵害所生之損害, 其目的並非在填補著作權人已生之損害;至對於權利已受損 害請求賠償,則係就已發生侵害著作權所生損害為填補,兩 者所請求之經濟上利益,並非相同,而係各自獨立,其間並 無主從關係,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 ,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 7 號裁定、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主張YouTube 網站上如附表所示9 部原告現場表 演之影片,係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上傳,供不特定人點播 ,被告竟予容任,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而
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當庭為訴之變更,依著作權法第84條 、第85條、第87條以及民法第184 條等規定,聲明請求:⒈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000元;⒉被告應將如附 表所示9 部影片自YouTube 網站移除(見本院卷第103 至10 4 頁)。其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第2 項 則係請求防止因著作權繼續受侵害所生之損害,兩項請求之 經濟上利益並非相同,依前揭說明,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㈡至原告聲明第2 項即請求被告移除附表所示影片可得之利益 為何,經本院調查後,原告雖當庭表示應為40,000元,但並 未提出任何計算依據,僅表示係因該9 部影片為原告大學時 期表演之影片,其中編號1 為原告自行創作,編號5 有其他 職業樂手之影像,總價值為40,000元(見本院卷第103 頁反 面至104 頁);被告則抗辯原告所述並無任何客觀依據,此 部分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見本院卷第104 頁)。本 院審酌關於影響著作權所得利益之因素甚多,包含著作權產 品之銷售量、獲利率、著作權剩餘有效期間、著作產品之行 銷方式及價格因市場偏好之變動性、當事人產品之市場替代 率及授權金多寡等因素;且著作權排除侵害之可得利益,非 必與權利人之營收有關,此係因權利人並非必定因侵權行為 致營收下降,而侵權行為人之營收亦非一定為權利人可得之 利益;況依原告所述,其請求排除侵害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 9 部影片,係原告大學時期表演之影片,既無證據足認原告 曾藉由該等影片之授權等商業化使用獲取利益,自無從據以 核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經調查後,仍無法核定原告 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說明,即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50 萬元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
㈢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90,000 元(計算 式: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金額40,000元+聲明第2 項之價額 1,650,000 元=1,6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原告僅繳納1, 000 元,尚應補繳16,731元(17,731元-1,000 元=16,731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6,73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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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影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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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昴熲SOLO創作編曲。聽的到情感味道的專業SOLO編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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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昴熲 cover 黃立行 Circus Monkey 馬戲團猴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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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昴熲 cover Deep Purple - Highway Star (深紫色樂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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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昴熲 cover Metallica Enter Sandman (金屬製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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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昴熲JAM Blues with立誠老師、宗翰老師、小仕老師、阿聰│
│ │老師、乃慶老師Higher Place B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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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昴熲 cover 五月天 離開地球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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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昴熲 cover 五月天-溫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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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昴熲 cover Velvet Revolver-Slither 絲絨左輪樂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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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昴熲 cover Stratovarius-Paradise (騰雲樂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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