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素香
相 對 人 林葉
代 理 人 林肇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民摑37年11月1日出生時,父林木生尚未與林王續( 92年5月20日死亡)離婚,嗣相對人即聲請人之母與父林木 生結婚,惟聲請人之母仍登記為林王續,然聲請人實為相對 人(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生,是聲請人 與林王續無親子關係,而為相對人之親生女,故請求確認兩 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經查,兩造經DNA血緣鑑定結果 ,依STR點位皆無法排除兩造間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概率 值為99.999999%,有柯滄銘婦產科106年3月30日親緣DNA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而兩造就血緣鑑定之結果均無爭執,並 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有106年4月18日聲請狀在卷可參, 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