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楊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鴻源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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