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24號
TPDV,106,司聲,624,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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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惟查相對人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址為桃園市○○○○里○ ○路0段000號,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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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世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