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42號
TPDV,106,司聲,442,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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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顏琮軒
相 對 人 徐森林
      曾國華
      曾杏華
      許玉仙
      許明忠
      許玉鳳
      許勝鈞
      許勝和
相 對 人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熙
相 對 人 許愛玉
      許芳芬
      許芳妃
      廖素雲
      劉惠美
      吳成榮
      徐晨芳
      陳文謙
      黃美娣
      徐維駿
      徐寬容(即許美鳳之繼承人)
      徐淑婉(即許美鳳之繼承人)
      徐佑隆(即許美鳳之繼承人)
      徐淑玲(即許美鳳之繼承人)
      徐佑星(即許美鳳之繼承人)
      黃閨秀(即許明義之繼承人)
      許皙智(即許明義之繼承人)
      DEANNE ROSALYNE HSU(即許明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芳芬應給付相對人徐森林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伍元、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芳芬應給付聲請人顏琮軒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伍元;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十四至二十二、二十四之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顏琮軒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詳如附表「訴訟費用額



」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300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確 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即原告徐森林已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聲請人即被告 顏琮軒已繳納不動產鑑價費35,000元,合計43,700元。揆諸 上揭說明,鑑價費亦為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從而,本 件訴訟費用43,700元應由兩造按上開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計算式:43,700元各人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顏琮軒、相對人徐森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10 ,204元、73元,扣除其已分別繳納之35,000元、8,700元, 相對人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應給付相對人徐森林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7,285元;相對人許芳芬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 1,407元,其中1,342元應給付相對人徐森林,餘額65元應給 付聲請人顏琮軒;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10、14至22、24之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顏琮軒如附表「訴訟費用額」欄所示, 並均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
│編號 │被告姓名 │共有關係│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額│
├───┼─────┼────┼──────┼─────┤
│1 │曾國華 │分別共有│33300/100萬 │1,455元 │
├───┼─────┼────┼──────┼─────┤
│2 │許愛玉 │分別共有│66700/100萬 │2,915元 │
├───┼─────┼────┼──────┼─────┤




│3 │曾杏華 │分別共有│33300/100萬 │1,455元 │
├───┼─────┼────┼──────┼─────┤
│4 │許玉仙 │分別共有│66700/100萬 │2,915元 │
├───┼─────┼────┼──────┼─────┤
│5 │許明忠 │分別共有│19800/100萬 │865元 │
├───┼─────┼────┼──────┼─────┤
│6 │許勝鈞 │分別共有│29700/100萬 │1,298元 │
├───┼─────┼────┼──────┼─────┤
│7 │黃閨秀 │公同共有│27800/100萬 │1,215元 │
│ │許皙智 │ │ │ │
│ │DEANNE │ │ │ │
│ │ROSALYNE │ │ │ │
│ │HSU │ │ │ │
│ │許勝和 │ │ │ │
│ │許明忠 │ │ │ │
│ │許勝鈞 │ │ │ │
│ │許玉鳳 │ │ │ │
│ │徐寬容 │ │ │ │
│ │徐淑婉 │ │ │ │
│ │徐佑隆 │ │ │ │
│ │徐淑玲 │ │ │ │
│ │徐佑星 │ │ │ │
├───┼─────┼────┼──────┼─────┤
│8 │許勝和 │分別共有│19800/100萬 │865元 │
├───┼─────┼────┼──────┼─────┤
│9 │許玉鳳 │分別共有│29700/100萬 │1,298元 │
├───┼─────┼────┼──────┼─────┤
│10 │黃閨秀 │公同共有│19800/100萬 │865元 │
│ │許皙智 │ │ │ │
│ │DEANNE │ │ │ │
│ │ROSALYNE │ │ │ │
│ │HSU │ │ │ │
├───┼─────┼────┼──────┼─────┤
│11 │顏琮軒 │分別共有│233500/100萬│10,204元 │
├───┼─────┼────┼──────┼─────┤
│12 │太岳建設股│分別共有│166700/100萬│7,28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13 │許芳芬 │分別共有│32200/100萬 │1,407元 │
├───┼─────┼────┼──────┼─────┤




│14 │許芳妃 │分別共有│34500/100萬 │1,508元 │
├───┼─────┼────┼──────┼─────┤
│15 │廖素雲 │分別共有│33340/100萬 │1,457元 │
├───┼─────┼────┼──────┼─────┤
│16 │劉惠美 │分別共有│33340/100萬 │1,457元 │
├───┼─────┼────┼──────┼─────┤
│17 │黃美娣 │分別共有│16670/100萬 │728元 │
├───┼─────┼────┼──────┼─────┤
│18 │陳文謙 │分別共有│5001/100萬 │219元 │
├───┼─────┼────┼──────┼─────┤
│19 │吳成榮 │分別共有│8335/100萬 │364元 │
├───┼─────┼────┼──────┼─────┤
│20 │黃美娣 │分別共有│65013/100萬 │2,841元 │
├───┼─────┼────┼──────┼─────┤
│21 │徐維駿 │分別共有│1667/100萬 │73元 │
├───┼─────┼────┼──────┼─────┤
│22 │徐晨芳 │分別共有│1667/100萬 │73元 │
├───┼─────┼────┼──────┼─────┤
│23 │徐森林 │分別共有│1667/100萬 │73元 │
├───┼─────┼────┼──────┼─────┤
│24 │徐寬容 │公同共有│19800/100萬 │865元 │
│ │徐淑婉 │ │ │ │
│ │徐佑隆 │ │ │ │
│ │徐淑玲 │ │ │ │
│ │徐佑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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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