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長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靖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630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 字第2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 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 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90號卷宗,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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