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676號
TPDV,106,司繼,676,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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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電通國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范復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范復源之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
   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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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通國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