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588號
TPDV,106,司繼,588,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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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王宣雅
      陳麒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瑾
聲 請 人 温庭儷
      王愉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温庭儷
聲 請 人 賴霈䔖
      王怡臻
      王耀輝
      周月里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王子杰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被繼承人王子杰除聲請人王宣雅陳麒豪王愉雯
   ,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如有,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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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