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王宣雅
陳麒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瑾
聲 請 人 温庭儷
王愉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温庭儷
聲 請 人 賴霈䔖
王怡臻
王耀輝
周月里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王子杰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被繼承人王子杰除聲請人王宣雅、陳麒豪、王愉雯外
,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如有,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