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37號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孟昭年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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