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537號
TPDV,106,司繼,537,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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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孟昭年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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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