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524號
TPDV,106,司票,5524,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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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24號
聲 請 人 藍堤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臧美然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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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堤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