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宗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供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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