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一四號
上 訴 人 國立藝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邱坤良
被 上訴人 久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明坤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
訴人應於十日內提出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之單據及計算根據,並就上訴人九十年八
月十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有關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之抗辯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黃 雅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